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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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權威 律師 合伙人 刑事部部長
黃權威 律師 合伙人 刑事部部長
現為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刑事部部長;南寧市律師協(xié)會維權委副主任、公益委員會委員。曾在政府部門及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公訴等多個業(yè)務部門工作,具有較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辦案經驗。
執(zhí)業(yè)至今,成功辯護了多起刑事及代理多起民事、勞動仲裁案件,有效維護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
摘選部分案例如下:
一、2024年案例(刑事部分)
1.【洗錢罪】【緩刑】 歐某因涉嫌洗錢罪且涉案金額達到50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辯護律師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介入辯護,認為歐某具有自首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符合緩刑條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并先后向檢察機關及法院提出意見。最終法院對歐某適用緩刑,判二緩三,并處罰金。
2.【賭博罪】【緩刑】 黃某因“六合彩收單”50余萬元報給上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后執(zhí)行逮捕。公訴機關審查認為黃某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向法院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認為黃某沒有人身及社會現實危險性,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對黃某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依法對黃某取保候審。案件進入審判后,辯護律師提出黃某具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jié),建議對黃某適用緩刑。法院最終認定黃某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3.【職務侵占】【不起訴】 況某、李某森、李某蓉等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原一審法院認定涉案金額7000多萬元,判處三人六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南寧中院發(fā)回某城區(qū)法院重審后,該城區(qū)檢察院最終撤回起訴并在法定期限內對況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訴。至此被刑事官司纏身并被羈押了2至3年之久的三名當事人才最終得以平安無罪。辯護律師仍將繼續(xù)依法為當事人維權。
4.【開設賭場】【緩刑】 梁某因“六合彩收單”被逮捕羈押。辯護律師向家屬了解到梁某在三個月前因從樓梯摔倒致股骨粉碎性骨折,并到醫(yī)院植入鋼板固定。律師會見梁某時,其要么坐輪椅要么由舍友二人合力架著出來。案件審查起訴時,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當事人在骨頭愈合關鍵期,需要加強營養(yǎng),需要護理及康復治療,需要定期檢查,并且已準備超過鋼板取出的最佳時間,希望能對其變更強制措讓其及時治療。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案件到了法院后,辯護律師就此繼續(xù)提出申請,庭上也請求合議庭對當事人適用緩刑,以便其得到及時治療。最終法院根據梁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5.【受賄】【從輕處罰】 伍某因受賄被監(jiān)察機關留置調查。案件審查起訴時,公訴機關以伍某涉案金額190多萬元向法院起訴。辯護律師經會見及閱卷后,認為伍某具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jié),請求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及法院在判決時對伍某予以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對伍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比檢察機關建議的罰金數額減少5萬元。)
二、2023年案例(刑事部分)
1.【職務侵占】【發(fā)回重審】況某等三人被某基層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7000多萬元)判處六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經與刑事部同事介入二審辯護,案件被發(fā)回重審。
2.【職務侵占】【取保候審】【不移送審查起訴】潘某等三人被南寧市公安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17萬元)刑事拘留,經與刑事部同事介入辯護并會見后,認為潘某等三人不構成犯罪。后公安機關對潘某三人取保候審,不移送審查起訴。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不批準逮捕】盧某原為某私營企業(yè)的部門主管,因某種原因,被單位以經濟問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遂以盧某等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刑事拘留。律師介入辯護后,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了解案件情況,認為盧某等人的行為在性質上并不構成犯罪,并著手各種辯護準備。刑拘滿30日后,公安機關對盧某提請檢察機關批捕。辯護律師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并提交了盧某不構成犯罪的書面詳細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最終對盧某不批準逮捕。
4.【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某因輕信網上貸款廣告,一步步陷入犯罪分子構設的騙局中,用自己銀行卡幫助接收取款160多萬元交與他人,后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辯護律師介入會見后,認為李某不具備犯罪主觀故意而不構成犯罪。案件提請檢察機關批捕時,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李某不構成犯罪、不應批捕的意見,但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涉嫌犯罪,并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
在公安機關偵查期滿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辯護律師經閱查案件證據材料,仍然認為李某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向檢察機關提出對李某不起訴的詳細意見。檢察機關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最終認為李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李某得而釋放。
5.【受賄】【減輕處罰】【自首】【立功】 劉某因涉嫌受
賄3000余萬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被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3年。辯護律師介入辯護后,經詳細查閱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解情況,認為劉某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節(jié),但到案證據材料并未有任何顯示。經辯護律師與辦案單位反復溝通申請,辦案機關最終核實劉某具有自首及立功的情節(jié),遂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并處罰金。
6.【緩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減輕處罰】梁某原為廣西來賓市某地一村民小組長。2年前,因村民認為附近某礦產公司采礦導致村民從山上引流的飲用水源枯竭斷流,遂多次發(fā)生糾紛,并發(fā)生堵路事件,為此礦產公司陸續(xù)向村民小組集體支付相關款項累計180余萬元。2023年,梁某等9名村民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及逮捕。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查起訴時,辯護律師提出梁某等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及理由。檢察機關經充分討論后,以梁某等9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提起公訴。隨后庭審中,律師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梁某等人主觀惡性不深,且具有自首行為,最終,法院對梁某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適用緩刑。全案9人均適用緩刑,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7.【尋釁滋事】【緩刑】吳某系廣西玉林某地村民。清明期間,同族村民發(fā)現位于某國營林場山上的祖墳被開路損毀,遂與林場人員發(fā)生肢體沖突,雙方均有人員輕微傷。吳某及同族村民共5人后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逮捕并起訴。律師介入辯護后,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林場方有錯在先、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法院最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適用緩刑。
三、2022年以前部分案例
1.關鍵詞【公司解散糾紛】【再審】代理申請人廣西大地華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劉某公司解散糾紛申訴再審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373號〕,經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撤銷該案廣西高院二審和南寧市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
2.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批準逮捕】2022年除夕之夜,黃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廣西南寧市某公安機關從外地押回刑事拘留。春節(jié)后上班,接受黃某家屬委托,克服疫情期間會見難問題,及時會見黃某詳細了解情況,并向辦案部門公安、檢察機關書面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案件在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輕處罰】2021年6月,麻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廣西河池市某公安機關逮捕。檢察機關起訴認定麻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達到“情節(jié)嚴重”情形,建議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律師經過反復閱卷,深入細致分析檢察機關所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實及其證據,始終認為指控麻某的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法院對該部分犯罪指控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采納辯護律師意見,認為麻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情形,遂判決麻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
4.關鍵詞【非法采礦】【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2020年8月,宋某被廣西貴港某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刑事拘留。接受宋某家屬委托后及時會見宋某,詳細了解案情,認為公安機關查獲宋某非法采礦的數量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從而不構成犯罪。遂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律師意見,案件在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認為宋某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5.關鍵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犯】【減輕處罰】2020年5月,蘇某因涉嫌伙同他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廣西百色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逮捕。檢察機關起訴認定蘇某犯罪達到“情節(jié)嚴重”情形,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并處罰金。辯護律師則認為蘇某沒有幫助他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也不存在所謂的“明知”情形,遂作“蘇某不構成犯罪以及即使構成犯罪亦屬于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的兩段辯護。法院最終認定蘇某構成該罪并屬于從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
6. 關鍵詞【故意傷害】【緩刑】2020年3月,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
罪被廣西崇左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擔任其辯護人并先后兩次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對陳某無繼續(xù)羈押必要,在建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未被采納后,再次經審查后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7.關鍵詞【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
2019年3月底,何某被河南省濮陽市某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擔任何某的辯護人后多次長途奔赴會見何某,與辦案機關溝通了解相關案件情況,提交律師意見。公安機關對何某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認為何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何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8.關鍵詞【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取保候審】【不移送起訴】2017年6月,農某因在家族經營大米生意中,被廣西百色某海關緝私部門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刑事拘留。擔任農某的辯護人并向偵查機關提出農某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對農某取保候審,不對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9. 關鍵詞【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保候審】【不移送起訴】2019年4月,李某被廣西崇左某海關緝私部門以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凍品)刑事拘留。擔任李某的辯護人后,向偵查機關提出李某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宜認定為犯罪的法律意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對李某取保候審,不對其移送審查起訴。
10.關鍵詞【非法采礦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2019年6月,楊某因開采石場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南寧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楊某無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11.關鍵詞【開設賭場罪】【從輕處罰】2019年8月,云南的劉某因涉嫌通過網絡開設賭場,被江西省吉安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在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判處4至5年的情況下,經細研案件事實證據,終找到辯護的關鍵突破口。法院最終采納律師的關鍵性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劉某量刑突破三年以下,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12.關鍵詞【聚眾斗毆罪】【減輕處罰】2018年4月,覃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南寧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逮捕。擔任覃某的辯護律師后,經會見了解到覃某的到案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但辯護律師在后期閱卷發(fā)現,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顯示覃某并不構成自首,辯護律師遂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到覃某存在自首的有關證據。同時,檢察機關認為覃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辯護律師則根據覃某的地位作用認為其系從犯。最終,辯護律師關于覃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屬于從犯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的采納,對覃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相較其余34名同案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至2年不等)量刑最輕。
13.關鍵詞【故意毀壞財物罪】【緩刑】2018年1月,擔任廣西玉林市某法院審理的姚某故意毀壞財物案被告人姚某的辯護人,經努力辯護,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緩期執(zhí)行。
14.關鍵詞【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代理原告玉某、何某某訴被告南寧市某網吧(工傷)勞動爭議案,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與家屬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顯失公平予以撤銷,并判令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繼續(xù)向員工家屬支付差額部分。
15.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逾期辦證】代理原告周某、黃某等戶業(yè)主訴廣西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逾期辦理不動產權證,經法院主持調解,開發(fā)商自愿向周某等業(yè)主各支付違約金數萬元。
16.關鍵詞【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代理原告潘某、楊某(出嫁女、外甥)訴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一案,法院最終判令村民小組集體向潘某、楊某分配其應得的征地補償款項。
17.關鍵詞【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后賣方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買方陸某與賣方蒙某簽訂林木買賣合同時,蒙某尚未取得林木所有權。當蒙某取得林木所有權后,卻不交付陸某,亦不配合辦理林木采伐手續(xù)。遂代理陸某維權,歷經一、二審,法院最終判令賣方蒙某退還陸某預付款,并向買方陸某支付違約金51萬元。
18.關鍵詞【集資房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買方劉某經與賣方陳某協(xié)商,由劉某購買陳某在單位里的一套集資房。在該集資房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時,陳某卻不予配合辦理。經代理劉某起訴,歷經一、二審,法院最終判令陳某履行協(xié)助劉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義務。
黃權威律師辦案認真負責,嚴謹細致,不畏艱難,堅持不懈,努力
爭取案件的最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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